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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分析报告 篇一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现代商业银行运作的经营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客户经理及风险经理管理考核,充分调动客户经理及风险经理积极性,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考核对象为全县农行所有客户经理,即各营业机构负责人、副主任、一般信贷人员、风险经理。
第三条考核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员工个人业绩应定期公布,并与员工本人见面。
2.坚持目标管理、量化考核的原则。各项经营目标要分解落实到每个客户经理,量化任务目标,本人签字认可。
3.坚持收入与业绩挂钩的原则。打破档案工资和平均分配制度,客户经理的收入与业绩勾挂,少劳少得,多劳多得。
4.全员考核。按照省分行工资分配方法规定,所有参与绩效工资分配的在岗员工由客户部逐人建立个人业绩考核台帐,上至行长、下至一线员工,重点是各单位客户经理、清收盘活队员、柜员、风险经理。
5.突出创收。县行客户部建立个人业绩考核台帐,及时、准确、完整登记个人业绩台帐,员工个人收入分配按员工当期创收和统一含量参与单位绩效工资考核。
第二章客户经理考核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贷款质量,基础管理,客户营销,综合利息收回率等四项内容。经营考核目标与客户经理的奖金挂钩,按季考核。
1.贷款质量(30分)。考核客户经理在履职期间,新增不良贷款的笔数和新增不良贷款的占比,因管理不力形成不良的按笔扣分。
2.基础管理(20分)。客户经理是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人。基础管理考核内容包括:是否按照信贷新规则要求办理信贷业务;是否按总、分行要求履行贷后管理职责;贷后管理是否实行“管户到人,责任到人,目标到人”;是否按规定对客户风险及时分析、准确认定,做好贷款动态变化的五级分类工作;根据基础管理考核内容,细化考核内容,定期对客户经理基础管理工作检查评比。
3.客户营销(20分)。包括贷款、存款、银行卡、外汇业务及中间业务营销目标,相关目标逐项量化指标,按目标完成进度按比例加扣分。
4.综合利息收回率(30分)。
第三章风险经理考核
第五条通过cms系统在线监测。(50分)
第六条对客户部门贷后管理的监管。(50分)
第八条凡未按规定对贷后管理进行监控检查的;凡未按规定进行风险分析并客户风险分析报告和相关信息的;凡隐瞒问题或发现预警信号未及时报告,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凡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预警信号的,给予风险经理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至记过纪律处分,形成不良信贷资产要负责清收。
第四章奖罚规定
第九条客户经理个人收入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县行根据管户数量、难易程度和目标任务,分别确定客户经理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由县行集中管理,每季按业绩考核兑现。
第十条客户经理发生信贷违规行为,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方法》、《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处罚处理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进行处理。其中经济罚款从客户经理基本工资中扣除。罚款由县行集中管理,用于客户经理专项奖励。
第十一条客户经理连续六个月不能完成任务60%和考核末位的,每月只发300元基本生活费,限期完成欠帐目标任务,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今后作为内部分流对象。
银行风险分析报告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本办法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规经营情况开展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自律承诺为基石,根据持续监管、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要求,依法开展监管工作,鼓励和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及高管人员履行自律承诺,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条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组成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主要职能是:组织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组织审定市、县(市、区)申报的试点方案;沟通信息,指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条市金融办或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部门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县级政府试点方案的审核工作,指导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六条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政府明确的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县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以及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第七条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各级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及时进行风险预警,采取措施,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各类风险的防控,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等。
第八条主管部门要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上级部门可向下延伸检查。市级主管部门要每年至少2次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由联席会议各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容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分析与报告、风险处置与整改、文件归档与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监管制度保障
第九条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主办银行制度。主办银行是指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结算支付、现金收付、资金融入、技术支持、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并与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签有相应合作协议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必须选择一家资质良好、管理规范、服务水平高、经营业绩好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建立主办银行关系。在合作协议中,主办银行应承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向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提供相应信息,切实发挥主办银行职责。
第十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控和防范,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选择多家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战略合作银行。战略合作银行以优惠条件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省级主管部门鼓励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选择战略合作银行作为主办银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战略合作银行根据战略合作协议,为主管部门提供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信息,提出防范和化解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一条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主监管员制度。县级主管部门对县域内每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确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此公司的主监管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主监管员是其监管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的直接监管责任人。主监管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敬业的工作态度。主监管员应与小额贷款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加强沟通,做好监管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有关信息资料;
(二)掌握其分立、变更、终止、股东及高管人员变更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等;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
(四)向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监管信息及监管文件规定;
(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意见。
主监管员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依法监管,不得干预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经营,不得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主监管员有以下职权:
(一)不受干涉,独立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
(二)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县级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三)建议县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事项及人员进行查处。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将主监管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
市级主管部门应确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等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制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标准。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分类评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监管信息,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分类评级初步意见,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各级主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科学分配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问题和评级排后的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实施持续、重点监管。
第十三条强化小额贷款公司自律承诺。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将自律承诺内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非法集资、不吸收公众存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不使用非法手段催债、不跨县域经营等。小额贷款公司应将省金融办批复成立的文件与营业执照一起在经营场所明示,并公布县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及主监管员联系方式。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逐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统一标识。
第三章信息收集与核实
第十四条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和落实监管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确保监管信息采集和报送渠道的畅通。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下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监管信息。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公司经营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县级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整地报送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资料报送的方式包括:直接报送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进行数据通讯等。报送资料由主监管员负责归集。主监管员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信息的及时性负责,有责任要求并核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六条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具体情况,确定不同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要求。
第十七条市、县级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采集和分析水平。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主办银行及现有各种金融、统计、征信、信息系统的作用,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从第三方获取必要的监管数据。
第十九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分析评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和经营状况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等信息要认真予以核实。核实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被监管机构、约见会谈等。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电话、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进行答复。根据监管需要,主管部门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质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
第二十条各级主管部门要关注新闻媒体、评级等中介机构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应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风险分析与报告
第二十一条市级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开业,并将开业情况上报省金融办。主要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开业时间;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和公司组织结构图;公司法人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未开业的,其试点资格自动取消,并由市级主管部门指导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监管的要求,重点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违反规定融入资金;
(三)贷款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四)抽逃注册资本;
(五)使用非法手段催债;
(六)擅自开展新业务或跨县域经营。
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专题报告,并移送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遵循持续监管的原则,在日常监管中及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状况、公司治理状况、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资料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形成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市级主管部门要对县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监管信息进行认真分析,按季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监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题报告。监管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风险评价;
(二)报告期内的主要风险、风险变化趋势和应引起注意的问题;
(三)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包括股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组织架构重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损失、涉及案件等;
(四)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
(五)主监管员认为应当提示和讨论的其他问题。
监管分析报告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
第二十五条省级主管部门每年撰写年度监管分析报告,分析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判断风险变化趋势,提出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年度监管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重大变化;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情况、指标异常的原因及反映的问题;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管理状况及其评价;
(四)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的总体评价,主要风险及存在的问题,风险变化趋势;
(五)年度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效果和存在的不足;
(六)监管意见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七)其他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
第五章风险处置与整改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各级主管部门要注意日常监管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风险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照应急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突发事件等级。一旦发生风险性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及时有效汇报处置。
第二十七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预警和提示,适时将监管分析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小额贷款公司,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经 市、县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监管通报发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主管部门每年度应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讨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市、县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约见高级管理人员:
(一)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或风险;
(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三)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四)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整改和纠正;
(五)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的分析结果,实施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和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由县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主管部门逐级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暂停其试点资格。
(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二)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规定上报报表、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四)有洗钱行为的;
(五)监管部门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熟悉金融业务、不具备金融业从业经历或金融合规经营意识淡薄的高管人员不予备案。
第六章文件归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管信息档案。档案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信息及分析评价意见、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监管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第三十三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各级主管部门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建立查阅登记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披露情况除外。
监管信息主要包括:
(一)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所有数据信息;
(二)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非数据信息;
(三)各级主管部门撰写的监管报告、风险评级结果等信息;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
(六)其他可能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信息。
银行风险分析报告 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信用社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乡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乡村信用社监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乡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按照本方法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方法。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乡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乡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分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第五条不良资产监测考核报告的数据和资料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银监会要求的其他统计报表、乡村信用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及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
第二章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
第六条各级监管机构应按月对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按季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级监管机构应建立不良资产监测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对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监管机构要实施直接重点监测:
(一)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排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二)连续三个月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非信贷资产余额不减反增,以及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降反升的地区或机构。
(三)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和新增不良非信贷资产居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第九条各级监管机构应采取以下有效措施对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一)建立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明确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
(二)从纵比、横比两方面对被考核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的进步度作出考核评价。
(三)建立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按风险分类对不良资产进行考核。
(四)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法人机构综合考评体系,并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及时向被考核单位通报,并提出相应的内控管理和风险化解的工作目标和措施要求。
第十条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包括资产质量指标和贷款迁徙率指标(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资产质量指标主要包括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比例变化、不良贷款变化额、新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新发放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收现率、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变化、不良非信贷资产变化额。贷款迁徙率指标主要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新发放贷款余额为月日以后发放的贷款余额。
第三章不良资产分析
第十一条各级监管机构对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情况要持续关注,按月对不良贷款、按季对不良资产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对乡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作出总体判断和评价,并形成分析报告,对风险状况严重和变化明显的要重点说明。不良资产分析包括不良贷款分析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及相应的工作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二条不良贷款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及比例、与上期和年初比较的变化情况及原因。对重大变动和异常情况应进行重点分析。
(二)地区分布情况。不良贷款余额及比例的地区分布情况分析。
(三)行业分布情况。各行业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情况分析。对国家宏观调控产业进行适当关注。
(四)投向情况。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集体合作组织)、自然人一般农户(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助学贷款)、银行卡、住房按揭、汽车、自然人其他户、贴现及承兑汇票垫款等贷款投向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作出必要的分析。
(五)直接监测对象情况。确定为辖内重点直接监测对象情况分析。
(六)迁徙和清收转化情况。分析各类贷款形态之间的迁徙转化情况,重点分析向下迁徙的原因以及现金清收、贷款核销、以物抵债等清收处置情况。
对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的清收情况作出专门说明,包括清收进度、清收费用、债务人资料、台账管理等。
(七)新增不良贷款情况。主要是月日以后新发放贷款的质量情况和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重点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内外部原因进行分析,对当年新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要作专门说明。
(八)对不良贷款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加强不良贷款管理或监管的措施和意见。
第十三条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非信贷资产余额,不良非信贷资产余额和比例、预计损失余额及比例,与上期及年初比较变化情况。特别是投资、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款等的变化情况。本期不良非信贷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动较大的,应进行重点分析。
(二)结构分析。不良非信贷资产的地区分布、主要非信贷不良资产项目余额前10名地区情况。
(三)清收、处置不良非信贷资产分析。
(四)新发生不良非信贷资产原因分析,特别是内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典型案例。
(五)不良非信贷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化趋势的预测,继续抓好非信贷资产管理或监管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第四章监管措施与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监管机构应根据乡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辖内不良资产变化情况的汇报,同时向被考核对象通报不良贷款考核结果,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五条各级监管机构要在监测、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检查或实地调查,对确定的辖内重点直接监测对象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不良资产总体情况及变动趋势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加强监管的意见和措施。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要督促乡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制定和完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方法,包括明确不良资产管理部门及工作制度、不良资产清收、盘活方法和不良资产管理责任制等,并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要督促乡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制定明确的不良资产控制目标,包括年度、季度和当年新增控制目标以及分机构控制目标,并将控制目标报送当地监管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可后作为双方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要督促乡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将辖内不良资产年度、季度及当年新增控制目标落实到部门和人员,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综合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监管机构要督促乡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按期对不良资产进行监测、考核和分析,及时报送监测、考核和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趋势判断合理科学、措施切实有效。
第二十条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乡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在不良资产情况出现重大变动时,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辖内不良资产或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机构和地区,各级监管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凡辖内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上(含)且余额上升、年内新增贷款(不含贴现)不良率超过2%以上(含)以及被监管机构列为重点直接监测的地区或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负责人须定期约见该地区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被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质询谈话,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明确管理责任。
(二)凡辖内乡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内,但不良贷款余额或不良资产余额上升,不良贷款的结构呈现向下迁徙的或年内新增贷款(不含贴现)不良率在1%-2%的,所在地监管机构必须定期听取地区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被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关于不良资产状况及风险化解情况的汇报,落实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的措施和责任。必要时,由监管机构负责人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质询谈话,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并明确管理责任。
(三)凡辖内乡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内,不良贷款余额或不良资产余额下降,但不良贷款的结构呈现向下迁徙的,所在地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听取地区行业管理机构或被监测机构分管负责人关于不良资产状况及风险化解情况的汇报,督促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清收盘活不良资产。
第二十二条监管质询谈话要做好记录,整理成谈话纪要,印发被监测机构,并抄送其上级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对新增不良贷款,特别是当年形成的不良贷款,监管机构应直接或责成被监测机构逐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被监测机构要予以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结果报当地监管机构。
第二十四条各省会城市所在地银监局要认真审阅省级联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并结合日常掌握的情况,形成独立、审慎的辖内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分析报告,分别于季后20日内、年后30日内报送银监会。
第二十五条凡不按本方法要求及时监测、考核分析不良资产和上报不良资产分析和考核报告的监管部门,上级机构将对其通报批评;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或由于监管不力造成辖内乡村信用社资产质量恶化的,由上级监管机构负责人约见下级监管机构负责人谈话,落实监管问责。
第二十六条乡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根据监管部门关于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和分析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本机构或本地区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和分析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资料、报告和作专题汇报,接受监管咨询并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凡不按监管部门要求对不良资产进行监测、考核,不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数据及报告的乡村信用社和各级管理部门,监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银监局可根据本方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银行风险分析报告 篇四
【关键词】商业银行,统计指标体系,判别分析,线性概率模型,logit分析
世界各处无不体现统计之广,一点一滴中展示着统计的魅力。统计学是应用数学的一个分支,主要通过利用概率论建立数学模型,收集所观察系统的数据,进行量化的分析、总结,并进而进行推断和预测,为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从统计学的基本发展趋势来看,统计学与实质性学科 随着我国经济地位在全球的崛起,经济与金融正融入全球一体化发展大潮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身主动发展需要与被动改革的推动下,正在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
一、商业银行金融统计面临的问题
首先是商业银行金融统计地位弱化。目前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地位不高,虽然因为上市后的信息披露需要,较以往有所提升,但统计的基本功能和作用仍然得不到充分体现,参与银行经营管理的程度较低。其次是商业银行基础数据质量不高。这一方面是数据使用者与源数据生成者目的不同,导致基础数据质量不高。另一方面,业务系统数据不一致。由于各业务系统立项设计之初,无法预计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从而导致最终的统计数据质量下降。最后是商业银行之间部分统计数据缺乏可比性。其中会计与统计管理差异导致统计数据差异。在同一个科目下,各家商业银行在子科目的设置、业务处理方式,以及统计口径归并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另外信息系统建设差异也会导致统计数据质量差异。
二、商业银行统计指标体系
商业银行统计指标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资产业务统计指标、负债业务统计指标、银行经营风险统计指标等。
1、资产业务统计指标
(1)资产业务统计指对银行所拥有的各种实物资产和债权的统计,主要指标应包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绝对指标可直接取自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目,相对指标包括贷款回收率、信贷资金运用率、贷款周转率、贷款利息实收率等。
(2)资产业务统计指标体系可根据以下内容来构建,①、一定时期的各种贷款发放、回收及余额统计分析。②、资产质量分析,分析报告期内各种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成因。③、各类资产的结构分析,如贷款的期限结构分析等。④、贷款市场占比分析,反映银行的竞争力水平。⑤、资产流动性分析,主要指标有速动资产/总资产,(速动资产―法定准备金)/总资产,流动资产/总资产等。
2、负债业务统计指标
负债业务统计指标体系可根据以下主要内容来构建。①、各项负债余额统计分析。②、负债结构统计分析。③、负债变化及对负债变化的预测。④、负债成本分析,负债成本分析的两个主要分析工具是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⑤、负债的稳定性分析,用于反映资金来源的稳定情况。
3、银行经营风险统计指标
银行主要面临三大类型的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
(1)信贷风险统计指标。信贷风险统计体系主要有:①信贷风险检测报表体系;②信贷业务风险分析报告;③贷款行业风险分析。银行的贷款分类是五级分类法,分别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
(2)流动性风险指标。衡量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指标有:流动性缺口,核心存款与总资产的比率,贷款总额与总资产的比率,贷款总额与核心资产的比率,流动资产与总资产的比率等。
(3)资本风险指标。衡量资本风险的方法是:计算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与人行监管局规定的最低比例比较,分析风险的大小。
统计指标体系目前还存在这一些缺点:首先是指标的设立缺乏统一性。其次只侧重于基础数据的搜集,缺乏分析性指标。最后它侧重于内部信息的统计,忽略了外部资源的整理。
三、商业银行中统计模型的应用
由于银行风险预警模型的作用是对银行是否为高风险银行进行预测,因此通常选取的分析方法有:判别分析、线性概率、logit分析模型等等。
1、判别分析。使用多重判别分析方法研究银行风险预警,该研究将1972年和1973年初被美国监管部门断定为有问题的110家银行作为分析对象,所使用的数据是根据这两类银行1969――1972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计算出来的10个反映银行的流动性、贷款、资产和存款构成、效率、盈利性、资本充足率以及收入来源和用途等方面状况的财务比率。采用二次式判别分析的结果是:贷款收入/总收入、其它费用/总收入以及营业支出/营业收入这三个财务比率的判别能力最强,
2、线性概率模型。这种方法用Prob(y=l)= α+βX表示银行破产的概率,用Prob(y=0)=l―(α+βX)表示银行正常经营的概率。其中向量X是表示银行财务特征的变量, β是反映X的变化对概率的影响的参数,α是常数项。α和β是模型y=α+βX +ε(y的值为0或1,0表示正常经营银行,1表示破产银行)的最小二乘估计。线性概率模型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缺点:一是误差项异方差;二是概率的预测值可能在区间(0,1)之外。因此这种方法较少被采用。
3、logit分析
该方法是较常被采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假定银行发生破产的概率服从Logistic分布。用P表示银行破产的概率,则P= ;其中向量X是表示银行财务特征的变量, β是反映X的变化对概率的影响的参数,α是常数项。采用最大似然估计法得到参数β和α的估计值后就可以计算某一银行破产的概率P,然后对照设定的临界概率可以判断该银行属于破产类还是属于正常经营类。logit模型对数据的要求不像判别分析那么高,判别的准确率比较高,因此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研究较多使用这种方法。
参考文献:
[1]孟晓莉。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工作现状及改进建议。现代金融2012 年第5 期总第351 期。
[2]沈如军。信贷扩张、总量控制与计划管理[J]. 城市金融论坛。 2000,(9):2-5.
银行风险分析报告 篇五
2011年,《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业界称之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面世,这一协议既结合了中国的实际,又强调与国际标准接轨,必将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一、“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基本规定与我国商业银行的基本现状
1、资本充足率指标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规定商业银行分别不低于5%、6%和8%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数据显示:2011年末,建、工、中、农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68%、13.17%、12.97%、11.94%,;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97%、10.07%、10.07%、9.50%,均高于最新标准。这表明,总体看我国商业银行已达到资本充足率方面的相关规定。
2、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了流动性比例、存贷比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提出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两大指标,规定其比例不得低于100%。从实际看,2011年,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比率为43.2%,存贷比为64.9%,也满足相关要求。
3、贷款损失准备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分别规定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2011年四季度,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为11898亿元,拨备覆盖率为278.1%。在2012年4月初已经披露年报的12家银行中,有8家上市银行拨贷比小于2.5%的规定,其中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深发展为3家低于2%的银行。可见,这一指标还未达到预定目标。
二、“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1、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念的影响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理念进行了更新,商业银行需要遵循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计提留存资本,建立逆周期资本,动态化、差异化的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这种管理理念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不仅注重利用差别化的监管措施来进行风险监管,而且创新性的运用了内部评级法和权重法,如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将获得资本充足率的节约等,这将鼓励其采用更为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
2、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影响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格外关注流动性风险的有效性,一方面,它引入并规定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两大指标的具体监管标准,用以构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另一方面,它强化了短期流动性风险监管,如规定按月监控日均存贷款流动性水平,这就必然引起银行对短期流动性风险的重视。此外,“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还提出了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和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两大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指标,更加凸显了对流动性风险的关注。
3、对商业银行其他风险管理的影响
第一,“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通过提高资本充足率指标、要求建立逆周期超额资本等指标来控制贷款规模、防止信贷过快增长,这既对商业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关注各类信用风险如贷款信用风险提出了新要求,也有利于帮助其进行信誉风险等风险防范。第二,“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增加了交易性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场外衍生品交易等复杂金融工具的风险权重,鼓励了商业银行发展风险较小的中间业务。第三,“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强调了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如强调着力推动IT系统建设、强化与外部审计的合作,共同促进内部制衡机制建设等利于控制操作风险的多项举措。
三、“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实施背景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策略
1、推动转型发展合理分散风险
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以及零售类等业务风险权重的调整要求商业银行采取转型发展的策略来进行风险管理。一是要更加注重利用内源性融资和附属资本融资工具来补充资本、利用留存收益来降低资本补充成本,构建一种留存收益、股权融资、债务工具融资比例合理分配的长效机制。二是要注重银行业务的转型,尤其是非利息收入对改善银行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大力发展非传统业务,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金融等风险较小的零售业务;发展理财、信用卡、国际结算等资金占用较少的中间业务等。三是根据市场需求有目标的创新一些金融产品,如建设银行推出的“合力贷”――让父母和子女共同成为借款人的新型模式都是在风险控制下的有效创新。
2、强化指标管理有效控制风险
首先,商业银行需要构建和进一步完善指标风险预警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加强信息收集,对各类指标进行及时更新和预警,强化对变化速度过快、突破或即将突破临界值的指标的监控。其次,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指标的分析与研究,深入挖掘各类数据所隐藏的风险,并分析导致这类风险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撰写专项分析报告以供决策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3、夯实基础提高识别和管理风险能力
一是商业银行要引入和培养专门人才进行风险管理,这类人才不仅要具备识别和处理能力,而且要有“封闭”的工作环境,以使其在进行风险分析时不会受到外部干预。二是改善现代风险管理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各类分析软件、信息网络系统等,提高风险管理的及时性。三是不断完善各种制度体系,如贷款审批、贷款使用跟踪、市场风险动态评估等,促进各部门的协同合作。
参考文献:
[1]贺建清。“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J].金融论坛,2011;8: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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