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个人的素质不断提高,报告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涵盖报告的基本要素。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报告感到非常苦恼吧,白话文的小编精心为您带来了银行风险分析报告(精选8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家。
银行风险分析报告范文 篇一
管理操作风险的原则
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阶段,操作风险曾被定义为“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以及外部事件给银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这个定义意味着操作风险可能引发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比较容易理解,是指某一操作风险事件发生后,按照银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反映在银行法定财务报表的损失,损失包括所有与该操作风险事件相联系的成本支出,但不包括为避免后续操作风险损失实施的相关成本支出。但对于如何界定操作风险引发的间接损失一直存在争议,有观 后来,在新资本协议定稿之际,操作风险被定义为“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以及外部事件给银行造成损失的风险”,事实上将间接损失排除在外。
参考新资本协议的定义,我国商业银行管理操作风险现阶段应遵循以下四项基本的原则:
(1)全面管理。未来我国商业银行的总部和国内外分支机构都必须建立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制度,控制操作风险损失。而操作风险管理具有高度分散化的特征,因此操作风险管理制度的控制力应该渗透到银行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分支机构和岗位,并由全体员工执行。
(2)政策及时调整。由于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尚未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制订监管规则,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战略、方针、政策也都处于变化当中,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应随着外部和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
(3)成本与收益匹配。管理操作风险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商业银行的管理措施必须与具体业务的规模、复杂程度和特点相适应,通过付出合理的成本将操作风险损失控制在银行经营所能承受的范围内,不切实际地追求零操作风险并不可取。
(4)严格问责。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正处于操作风险发生频率较高的阶段,应坚持严格问责的原则。银行内部操作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人,并严格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问责。
操作风险的分类
新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分为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政策和工作场所安全性,客户、产品及业务操作,实体资产损坏,业务中断和系统失败,执行、交割及流程管理七类,每一类还有相应的子类。但如何根据新协议对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操作风险进行有效分类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不少国内商业银行发生的操作风险事件带有典型的“中国特色”。因此,在新协议的指引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对操作风险进行分类或许是当前一个比较合理的选择。
按照新协议中规定的操作风险的四类诱因,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类别大体可以分为:
(1)由于银行业务流程、制度管理存在不当或偏差而没有及时完善,导致操作或执行困难而产生的操作风险。比如,内部或对外流程不适当;责任分工不明确;文件残缺;合同标准文本条款残缺;合同标准文本条款对银行不利;文件记录内容不全面;合同标准文本中空白条款填写不完善或不正确;风险管理报告不充分;财务报表披露不充分;新业务或新产品已经在前台办理,相关的文件没有及时传达到前台;对前台相关业务的新规定没有及时传达到员工;对业务流程要求执行不力等。
(2)由于人员因素导致的操作风险。这类操作风险是当前我国银行业面临的主要操作风险。人员风险源于主观和客观因素,前者为银行员工不遵守职业道德,违章、违规或违法操作,单独或参与骗取、盗用银行资产和客户资产,或工作疏忽,其行为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后者为员工的自身能力与岗位对人员素质要求不符给银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由于IT技术或技术应用环境失灵造成系统服务中断或造成错误的服务,或由于系统数据风险影响业务的正常运行而产生的操作风险。如科技投资风险;系统开发和执行风险;系统功能问题或系统失效风险;系统安全风险;法律或公共责任风险;风险管理模型风险等。
(4)来自外部的主观或客观因素产生的操作风险。如交易对手通过诉诸法律而使交易无效(并非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与外部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发生冲突;反洗钱活动不力;业务操作违规;对客户的隐私和数据保护不力;外部采购或供应商风险;外部开发过程中所面临的第三方中断必要资源的风险;火灾、洪水、其他自然灾害等。
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设计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未来完整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应由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商业银行总部履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总部其他部门、国内外各级分支机构等构成。
在这个管理层级体系中,董事会应是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操作风险管理的发展蓝图和体系框架,审议并批准操作风险基本管理制度。评判操作风险状况,对高级管理层、职能部门、各级机构履行操作风险管理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提出改进要求,确保整个银行机构能够识别、衡量、监督及控制操作风险。确定整个银行操作风险可以接受的水平,监控整体操作风险状况是否符合本行的操作风险偏好,对特殊情况进行审议,必要时向董事会报告特殊情况等。
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管理政策、基本管理制度,评估操作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性,监控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识别相关管理制度的不足和缺陷,决定为完善操作风险管理而采取的重要措施或行动方案。
商业银行总部是履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办法,以及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缓释、计量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有关情况;就完善操作风险管理及拟采取改进措施和行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牵头协调、监控、督导总部其他部门及各一级分行开展操作风险管理工作和执行高级管理层的决定,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有关情况;负责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操作风险状况及其占用的经济资本状况等。
商业银行总部其他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负责制定本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制度,报备牵头管理的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操作风险控制程序,贯彻操作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积极掌握和运用操作风险管理技术、模型和经验,识别本部门存在于产品、业务、流程方面及其他方面的操作风险,并确保在推出新的产品、业务、流程及IT系统前,对其内在操作风险做出充分的评估,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对本部门操作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主要业务范围内的操作风险暴露及操作风险事件进行持续监控,完成本部门操作风险状况的汇总、归集和分析工作,按时报送牵头部门。
国内外各级分支机构负责本级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实施辖内操作风险信息的汇集、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向上级机构报告本级机构操作风险状况,同时向本级机构负责人汇报。对辖内各部门及下级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政策执行督导和检查,汇集辖内操作风险信息状况。通过自我评估等方法识别对实现工作目标有负面影响的各类内在因素(如本机构业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人员的素质、组织的变化及人员流失率等)及外在因素(如经济状况的波动、产业技术的改变、政策形势的变化等),制订或完善相应的操作风险管理制度,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
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管理运行机制
未来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运行机制应该由识别和确定、量化和评估、缓释、监控、规避、报告等环节组成。
从操作风险的识别来看,首先要通过确定不同部门、不同分支机构、不同业务的操作风险事件来识别操作风险。由于操作风险表现程度上的差异,在确定操作风险事件时应根据对操作风险的历史经验、未来操作风险预测、潜在损失金额、潜在损失频率等因素,将操作风险事件进行一定的分类,如一类操作风险事件、二类操作风险事件和三类操作风险事件等。
操作风险的度量是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最难以做到的。根据国际活跃银行的经验,一般是通过量化方法,归集和分析银行在不同部门、不同分支机构、不同业务的各类操作风险,全面衡量银行总体操作风险承受能力。随着战略投资者进入我国商业银行,我国的商业银行应借助战略投资者的风险管理技术,引进关键风险指标、战略风险评估、自我评估问卷、操作损失分析等方法,建立完整的操作风险度量体系。
操作风险缓释实际是银行操作风险的“出口”。我国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操作风险管理的成本效益和预期损失相匹配原则,以及各类风险缓释措施在应用中的可操作性,针对不同类型操作风险事件可以考虑采取接受风险、减少业务量、实施外包、购买保险、调整流程、计提准备金、加强人员培训等不同的操作风险缓释措施。
操作风险的监控是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管理操作风险的另外一个难点。操作风险事件涉及的领域非常宽泛,没有IT手段的强力支持,有效地监控操作风险几乎是一句空话。我国的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IT手段建立操作风险的监控体系,操作风险的信息应纳入整个银行企业级数据仓库项目中。在风险缓释措施难以奏效,风险监控手段不到位的情况下,如果业务产生的盈利无法覆盖可能带来的损失,应果断限制开展具有高操作风险的业务。
现阶段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考虑建立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制度。完整的操作风险报告制度应涵盖报告内容、报告人员、报告频率等要素。操作风险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操作风险类型,所有因操作风险事件产生的相关数据和损失原因,关键风险指标KRI、战略风险评估结果、自我评估问卷结果、操作损失分析结果,对监管机构、董事会稽核委员会、内外部审计机构等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结果等;无论是商业银行总部的职能部门,还是国内外各级分支机构都应该设立本级机构操作风险的报告人,由报告人负责报告辖内的操作风险状况;应区分报告的内容,确定操作风险报告的频率,有临时性报告、月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对于重大操作风险事故或案件,应采取特事特报的方式,不设时限规定,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能在第一时间获得准确信息。
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管理的环境建设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应特别注意操作风险管理的环境建设。
首先,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必须对操作风险给予足够的重视,营造由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操作风险管理环境,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操作风险管理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
其次,根据银行企业级数据仓库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对计划实施的流程进行操作风险识别,同时建立及时归集操作风险损失的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库,提升操作风险管理水平。现阶段就应着手收集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实现连续、实时地监控和评估整个银行总体操作风险,确保总体操作风险水平在董事会确定的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同时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能根据操作风险数据对操作风险状况进行有效评估。
第三,银行内部应加强对操作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培训,保证各级员工获得操作风险管理方面足够的知识和技能。尤其是对新入行员工,应在上岗前将岗位的操作职责及操作技能作为培训的必要内容。
银行风险分析报告 篇二
2011年,《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业界称之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面世,这一协议既结合了中国的实际,又强调与国际标准接轨,必将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一、“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基本规定与我国商业银行的基本现状
1、资本充足率指标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规定商业银行分别不低于5%、6%和8%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数据显示:2011年末,建、工、中、农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68%、13.17%、12.97%、11.94%,;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97%、10.07%、10.07%、9.50%,均高于最新标准。这表明,总体看我国商业银行已达到资本充足率方面的相关规定。
2、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了流动性比例、存贷比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提出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两大指标,规定其比例不得低于100%。从实际看,2011年,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比率为43.2%,存贷比为64.9%,也满足相关要求。
3、贷款损失准备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分别规定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2011年四季度,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为11898亿元,拨备覆盖率为278.1%。在2012年4月初已经披露年报的12家银行中,有8家上市银行拨贷比小于2.5%的规定,其中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深发展为3家低于2%的银行。可见,这一指标还未达到预定目标。
二、“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1、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念的影响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理念进行了更新,商业银行需要遵循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计提留存资本,建立逆周期资本,动态化、差异化的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这种管理理念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不仅注重利用差别化的监管措施来进行风险监管,而且创新性的运用了内部评级法和权重法,如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将获得资本充足率的节约等,这将鼓励其采用更为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
2、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影响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格外关注流动性风险的有效性,一方面,它引入并规定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两大指标的具体监管标准,用以构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另一方面,它强化了短期流动性风险监管,如规定按月监控日均存贷款流动性水平,这就必然引起银行对短期流动性风险的重视。此外,“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还提出了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和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两大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指标,更加凸显了对流动性风险的关注。
3、对商业银行其他风险管理的影响
第一,“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通过提高资本充足率指标、要求建立逆周期超额资本等指标来控制贷款规模、防止信贷过快增长,这既对商业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关注各类信用风险如贷款信用风险提出了新要求,也有利于帮助其进行信誉风险等风险防范。第二,“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增加了交易性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场外衍生品交易等复杂金融工具的风险权重,鼓励了商业银行发展风险较小的中间业务。第三,“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强调了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如强调着力推动IT系统建设、强化与外部审计的合作,共同促进内部制衡机制建设等利于控制操作风险的多项举措。
三、“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实施背景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策略
1、推动转型发展合理分散风险
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以及零售类等业务风险权重的调整要求商业银行采取转型发展的策略来进行风险管理。一是要更加注重利用内源性融资和附属资本融资工具来补充资本、利用留存收益来降低资本补充成本,构建一种留存收益、股权融资、债务工具融资比例合理分配的长效机制。二是要注重银行业务的转型,尤其是非利息收入对改善银行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大力发展非传统业务,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金融等风险较小的零售业务;发展理财、信用卡、国际结算等资金占用较少的中间业务等。三是根据市场需求有目标的创新一些金融产品,如建设银行推出的“合力贷”――让父母和子女共同成为借款人的新型模式都是在风险控制下的有效创新。
2、强化指标管理有效控制风险
首先,商业银行需要构建和进一步完善指标风险预警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加强信息收集,对各类指标进行及时更新和预警,强化对变化速度过快、突破或即将突破临界值的指标的监控。其次,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指标的分析与研究,深入挖掘各类数据所隐藏的风险,并分析导致这类风险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撰写专项分析报告以供决策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3、夯实基础提高识别和管理风险能力
一是商业银行要引入和培养专门人才进行风险管理,这类人才不仅要具备识别和处理能力,而且要有“封闭”的工作环境,以使其在进行风险分析时不会受到外部干预。二是改善现代风险管理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各类分析软件、信息网络系统等,提高风险管理的及时性。三是不断完善各种制度体系,如贷款审批、贷款使用跟踪、市场风险动态评估等,促进各部门的协同合作。
参考文献:
[1]贺建清。“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J].金融论坛,2011;8:25-32
银行风险分析报告范文 篇三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信息披露;透明度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2
信息披露,也称公示、公开披露,是指为保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众的监督,上市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相关情况。上市后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开披露信息的形式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基本原则是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前提条件。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信息披露工作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言,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问题
概括起来,我国上市银行年报的信息披露具有以下问题:
1.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普遍存在
从会计规范的形式上,以国家的会计准则及统一的会计制度为依据;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来看,商业银行更注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会计人员在会计政策的选择时很有可能选择那些有利于当期收益和利润大的计算处理方法,稳健性原则在实际中难以得到运用;从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和程度上看,信息披露的范围要相对较小,程度要求不高;从会计信息监督体系来看,提供的会计信息明显地表现出为经营者服务的倾向,会计信息披露在企业经营者那里可以得到操纵,会计信息的质量难以保证。
2.与国际通行准则存在一定差距
我国的信息披露的现行法规是在充分借鉴了巴塞尔委员会的相关标准之后建立的,但是考虑到我国银行业落后的发展水平,目前的法规同巴塞尔委员会的一系列披露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1)市场风险方面
国际做法通常有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对于信息披露水平的要求是不同的。第一种情况是采用了VAR 等风险计量统计模型,第二种是未采用统计模型而是采用标准法计算风险权重系数。从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实际运作看,VAR 在一、二家银行试点,尚未得到普遍的运用。因此,当前应当以第二种方法为主,即侧重对风险权数计量下各类风险敞口、风险管理业绩的揭示。但是,在证监会的要求中,关于市场风险权数、标准法适用的投资组合以及不同风险资产对应的资本要求等均无披露要求。
(2)信用风险方面
在我国,对上市银行有关信用风险披露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非上市银行,尤其在信贷资产质量、信贷风险(包括信贷集中)、呆账准备金计提等方面。但是“新协议”关于信用风险评级(特别是内部信用评级方面)、信用风险敞口计量、各种信用风险缓解技术(如抵押、担保、保险等)等方面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我国有关规定中尚未见有这方面的要求。
(3)利率风险方面
这是“新协议”别强调的一部分。国际上对利率风险的管理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期限法、缺口法、风险收益法(VAR)、统计模型、敏感分析、情景分析等,因此,到期日、期限、重新定价、基点价值、利率冲击结果等均成为利率风险披露的对象。证监会要求中有关于到期日方面的披露要求,仅够巴塞尔要求的“底线”。
3.公允价值计量存在诸多争议
在银行业全面实施公允价值会计尚非常困难,即便仅仅针对信息披露的目的,也存在很多计量方面的困难,如非市场化资产的计量,负债价值的确定等等。除了上述计量方面的复杂性外,完全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信息披露还存在一系列困难,诸如成本上升、信息波动、跨行可比性下降等;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未对公允价值的披露做出明确要求。在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不够发达、资产证券化程度较低的情况下,历史成本会计和公允价值会计并存的混合内模式将成为改进信息披露的一个现实选择。
二、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全面以及与国际通行准则差距较大,主要有以下原因:
1.法规不健全,要求不统一
2006年财政部出台新会计准则,银监会通过《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008年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此外还有《商业银行法》、《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等法规条例。我国实行的是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监管体制,在上述法律法规由于制定方不同,使得有些法律法规相互矛盾,或者不适合当前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有些没有配套解释或补充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此外,对管理人员和机构的责任和权利、提供伪劣信息的处罚也没有明确规定,使得监管的责任与义务难以落实。
目前,我国银行具体会计事项没有严格、统一的规定,各家银行的资产负债分类有很大的差别,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坏账准备的计提也不尽相同,甚至有的银行分支机构把坏账准备和应付利息的计提用来虚构利润,对亏损或盈利的深层次原因难以阐述,财务信息缺乏可比性和不透明,给管理决策和监管增加了很大难度。
2.银行管理技术水平较为落后
全球金融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业务创新和技术手段日新月异,相应地,银行的监管方式、监管内容以及信息披露也应该不断提高和改进。如新巴塞尔协议在最低资本金问题上增加了新的要求,各银行必须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特别是大银行,要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或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风险准备金,但这必须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在市场风险测定上,建议风险管理水平高、具有高质量内部风险评级的银行采用IRB方法(Internal Rating Based),这种风险测量方法的假设前提、模型参数、模型测试均有很高的披露要求,在我国很难推行。关于操作风险,这是巴塞尔协议中新提出的要求,将其纳入了银行最低资本量的考虑范,银行应对其最低资本量的测量和风险评估手段做出详尽的信息披露。操作风险的测量在我国银行基本没有涉及。显然,要达到巴塞尔协议的信息披露要求,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管理技术水平无法达成,技术上的支持、使用的评级系统以及数据的要求都构成了严峻挑战。
3.上市银行缺乏自愿披露积极性
由于对于信息披露对集团的正面影响认识不足,经营者宁愿让管理人员粉饰报表,也不愿正视问题加以改进;不愿主动披露重大变动或将带来重大影响的消息;对于法律法规要求之外的信息都不予披露和列示。实际上,信息披露不仅能保障股东知情权,帮助投资者理性决策,便于证券监管,也能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类似市场与政府对经济的作用,国内外都有限制信息披露而导致破产清算的实例,比如日本政府在帮助银行隐瞒资产质量和规模的同时,市场依旧通过股价对银行管理者进行了惩罚。因此管理者适度披露信息,于企业,于投资者都是双赢的措施。我国对这方面的宣传教育比较薄弱,证券市场的发展也处于起步阶段,在金融、会计制度尚未建立严格统一标准的前提下,管理者更容易投机取巧,缺乏信息披露的积极性。
三、解决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根据前文的比较和分析,针对如何规范我国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提出以下建议:
1.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规范信息披露内容
为了完善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规范,除了逐步与巴塞尔协议、国际会计准则等通行准则接轨靠拢之外,还应结合我国金融发展趋势和实际国情,制定能满足监管需要、投资决策的信息披露法规解释。根据城市商业银行和全国性银行及其投资者的不同特点,对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提出不同要求,使编报工作能更快完成,并使投资者能得到有效信息。
就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有以下设想:
(1)采用编制留存收益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作为附表集中反映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报表注释披露那些报表本身不能说明或不能详细说明的信息,对会计报表起补充、说明、解释的作用,以贯彻充分披露原则,内容应包括会计政策及其变更、重要项目、或有事项等。
(2)补充报表应包括资产质量状况表、衍生金融产品状况表、按币种列示资产负债表、情况表等,此外,还应包含风险分类状况表、资产流动性情况和贷款集中度情况的信息。
(3)可考虑在适当规范的基础上鼓励自愿披露会计信息及其派生信息,主要内容应包括会计信息的其它豁免、财务分析指标、财务预测信息等等;也应披露其它相关信息,如董事长或总经理业务报告、重要人员基本情况、重要机构部门及其变动情况、内部控制制度说明、外部评级情况、银监会和工商部门的奖惩决定等影响银行业发展的信息。
2.打破行业规章壁垒,加强信息披露监控
我国与上市银行信息披露有关法规及规章的制定机构有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人民银行。不同的部门和机构制定法律法规的出发点也不尽相同,难免造成法规之间相抵触,且可能是特殊法与普通法、新法与旧法难以调整的范畴,难以对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形成系统监管和统一约束。故应适当修订《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打破“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业经营”的行业壁垒规定,构建系统法规;在坚持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监管的前提下,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分业监管的协同作用,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和公平公正。
(1)要加强银监会与证监会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国外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随着上市银行数量的增加,要求证监会与银监会加强合作力度,协调监管。而加入WTO后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也要求我国的监管机构与国外监管机构以及国际性组织增进合作、加强交流。
(2)要加强银监会、银监局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银监会内部各部门、各级机构间的合作能够提高其检查的工作效率,发挥协同作用,使监管机构能科学合理地配置监管力量。
(3)加强内控审计,将责任落实到各岗位。在单位规章指导下制定明确的计划目标,建立良好的沟通反馈途径,对违规造假、知情不报者施以严惩;同时加强外部审计,如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以充分调动各种监管力量,实施最广泛的全方位的监管。
3.缩减报表种类数量,加强技术更新换代
现今的信息处理技术和通讯手段可以弥补人力的不足,并能降低披露成本、提高披露的有效性。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披露实践逐步由单一的以纸张介质的信息披露,过渡到以纸张和网络介质并用的新阶段。银行的各网点每月、季、年终决算,要向上级递交的报表众多,可利用高新技术采取措施以简化上报方式,缩短统计时间,以提升报表质量。
(1)压缩报表种类,删除重复统计的报表,形成以资产负债表为核心其他专业报表为补充的报表体系。如储蓄报表侧重于分析存款的结构,出纳报表主要是分析现金投放和回笼情况,计划报表重点放在对资金调度情况分析,信贷报表用于反映信贷资产的形态和状况
(2)改变各网点报表时间要求,对一些时间性不强、发生频率不高的报表,改月报为年报或半年报。
(3)培养、配备兼职的报表统计员,几个专业账户共用一台微机,将撤下的微机用于装配一线营业网点提高电子化覆盖率;将全省分行的报表系统进行集中统一,建立全省分行集中式报表系统。
4.推进信息披露宣传,防范银行道德风险
伴随银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日益提高,现阶段我国法律难以全面界定和规范,难免出现一些暂时未能及时预见的体制漏洞,此时道德对法律的调整和补充显得极为重要。唯有使管理者认识到信息披露对企业自身的益处,让银行从业人员了解数据和报表真实性、及时性的重大意义,并在企业规章的明文规定下,才能防止银行经营战略的偏差和失误,防范个人的职业道德风险。
强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约束,要在法律责任下再强化个人责任,对重大虚假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使之成为震慑信息披露犯罪的有力武器,和限制责任人进入企业管理高层的保护屏障。通过经济、法律手段保障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对不按期披露公开信息的,银监会应及时对其采取警告、批评、罚款等措施进行有效约束。同时,银监会、证监会和人民银行也应加大对信息披露的正面宣传,例如树立行业信息披露模范,对管理者进行信息透明度和内控重要性的职业教育,以激发企业信息披露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蒋建华。论金融审计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督。审计研究,2004(04):38-41.
[2]胡卫锋。新会计准则对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影响。金融会计,2007(02):9-11.
银行风险分析报告 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信用社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乡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乡村信用社监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乡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按照本方法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方法。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乡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乡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分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第五条不良资产监测考核报告的数据和资料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银监会要求的其他统计报表、乡村信用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及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
第二章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
第六条各级监管机构应按月对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按季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级监管机构应建立不良资产监测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对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监管机构要实施直接重点监测:
(一)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排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二)连续三个月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非信贷资产余额不减反增,以及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降反升的地区或机构。
(三)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和新增不良非信贷资产居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第九条各级监管机构应采取以下有效措施对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一)建立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明确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
(二)从纵比、横比两方面对被考核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的进步度作出考核评价。
(三)建立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按风险分类对不良资产进行考核。
(四)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法人机构综合考评体系,并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及时向被考核单位通报,并提出相应的内控管理和风险化解的工作目标和措施要求。
第十条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包括资产质量指标和贷款迁徙率指标(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资产质量指标主要包括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比例变化、不良贷款变化额、新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新发放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收现率、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变化、不良非信贷资产变化额。贷款迁徙率指标主要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新发放贷款余额为月日以后发放的贷款余额。
第三章不良资产分析
第十一条各级监管机构对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情况要持续关注,按月对不良贷款、按季对不良资产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对乡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作出总体判断和评价,并形成分析报告,对风险状况严重和变化明显的要重点说明。不良资产分析包括不良贷款分析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及相应的工作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二条不良贷款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及比例、与上期和年初比较的变化情况及原因。对重大变动和异常情况应进行重点分析。
(二)地区分布情况。不良贷款余额及比例的地区分布情况分析。
(三)行业分布情况。各行业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情况分析。对国家宏观调控产业进行适当关注。
(四)投向情况。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集体合作组织)、自然人一般农户(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助学贷款)、银行卡、住房按揭、汽车、自然人其他户、贴现及承兑汇票垫款等贷款投向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作出必要的分析。
(五)直接监测对象情况。确定为辖内重点直接监测对象情况分析。
(六)迁徙和清收转化情况。分析各类贷款形态之间的迁徙转化情况,重点分析向下迁徙的原因以及现金清收、贷款核销、以物抵债等清收处置情况。
对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的清收情况作出专门说明,包括清收进度、清收费用、债务人资料、台账管理等。
(七)新增不良贷款情况。主要是月日以后新发放贷款的质量情况和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重点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内外部原因进行分析,对当年新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要作专门说明。
(八)对不良贷款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加强不良贷款管理或监管的措施和意见。
第十三条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非信贷资产余额,不良非信贷资产余额和比例、预计损失余额及比例,与上期及年初比较变化情况。特别是投资、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款等的变化情况。本期不良非信贷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动较大的,应进行重点分析。
(二)结构分析。不良非信贷资产的地区分布、主要非信贷不良资产项目余额前10名地区情况。
(三)清收、处置不良非信贷资产分析。
(四)新发生不良非信贷资产原因分析,特别是内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典型案例。
(五)不良非信贷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化趋势的预测,继续抓好非信贷资产管理或监管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第四章监管措施与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监管机构应根据乡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辖内不良资产变化情况的汇报,同时向被考核对象通报不良贷款考核结果,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五条各级监管机构要在监测、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检查或实地调查,对确定的辖内重点直接监测对象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不良资产总体情况及变动趋势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加强监管的意见和措施。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要督促乡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制定和完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方法,包括明确不良资产管理部门及工作制度、不良资产清收、盘活方法和不良资产管理责任制等,并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要督促乡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制定明确的不良资产控制目标,包括年度、季度和当年新增控制目标以及分机构控制目标,并将控制目标报送当地监管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可后作为双方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要督促乡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将辖内不良资产年度、季度及当年新增控制目标落实到部门和人员,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综合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监管机构要督促乡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按期对不良资产进行监测、考核和分析,及时报送监测、考核和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趋势判断合理科学、措施切实有效。
第二十条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乡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在不良资产情况出现重大变动时,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辖内不良资产或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机构和地区,各级监管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凡辖内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上(含)且余额上升、年内新增贷款(不含贴现)不良率超过2%以上(含)以及被监管机构列为重点直接监测的地区或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负责人须定期约见该地区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被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质询谈话,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明确管理责任。
(二)凡辖内乡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内,但不良贷款余额或不良资产余额上升,不良贷款的结构呈现向下迁徙的或年内新增贷款(不含贴现)不良率在1%-2%的,所在地监管机构必须定期听取地区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被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关于不良资产状况及风险化解情况的汇报,落实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的措施和责任。必要时,由监管机构负责人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质询谈话,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并明确管理责任。
(三)凡辖内乡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内,不良贷款余额或不良资产余额下降,但不良贷款的结构呈现向下迁徙的,所在地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听取地区行业管理机构或被监测机构分管负责人关于不良资产状况及风险化解情况的汇报,督促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清收盘活不良资产。
第二十二条监管质询谈话要做好记录,整理成谈话纪要,印发被监测机构,并抄送其上级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对新增不良贷款,特别是当年形成的不良贷款,监管机构应直接或责成被监测机构逐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被监测机构要予以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结果报当地监管机构。
第二十四条各省会城市所在地银监局要认真审阅省级联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并结合日常掌握的情况,形成独立、审慎的辖内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分析报告,分别于季后20日内、年后30日内报送银监会。
第二十五条凡不按本方法要求及时监测、考核分析不良资产和上报不良资产分析和考核报告的监管部门,上级机构将对其通报批评;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或由于监管不力造成辖内乡村信用社资产质量恶化的,由上级监管机构负责人约见下级监管机构负责人谈话,落实监管问责。
第二十六条乡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根据监管部门关于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和分析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本机构或本地区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和分析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资料、报告和作专题汇报,接受监管咨询并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凡不按监管部门要求对不良资产进行监测、考核,不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数据及报告的乡村信用社和各级管理部门,监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银监局可根据本方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银行风险分析报告 篇五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现代商业银行运作的经营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客户经理及风险经理管理考核,充分调动客户经理及风险经理积极性,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考核对象为全县农行所有客户经理,即各营业机构负责人、副主任、一般信贷人员、风险经理。
第三条考核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员工个人业绩应定期公布,并与员工本人见面。
2.坚持目标管理、量化考核的原则。各项经营目标要分解落实到每个客户经理,量化任务目标,本人签字认可。
3.坚持收入与业绩挂钩的原则。打破档案工资和平均分配制度,客户经理的收入与业绩勾挂,少劳少得,多劳多得。
4.全员考核。按照省分行工资分配方法规定,所有参与绩效工资分配的在岗员工由客户部逐人建立个人业绩考核台帐,上至行长、下至一线员工,重点是各单位客户经理、清收盘活队员、柜员、风险经理。
5.突出创收。县行客户部建立个人业绩考核台帐,及时、准确、完整登记个人业绩台帐,员工个人收入分配按员工当期创收和统一含量参与单位绩效工资考核。
第二章客户经理考核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贷款质量,基础管理,客户营销,综合利息收回率等四项内容。经营考核目标与客户经理的奖金挂钩,按季考核。
1.贷款质量(30分)。考核客户经理在履职期间,新增不良贷款的笔数和新增不良贷款的占比,因管理不力形成不良的按笔扣分。
2.基础管理(20分)。客户经理是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人。基础管理考核内容包括:是否按照信贷新规则要求办理信贷业务;是否按总、分行要求履行贷后管理职责;贷后管理是否实行“管户到人,责任到人,目标到人”;是否按规定对客户风险及时分析、准确认定,做好贷款动态变化的五级分类工作;根据基础管理考核内容,细化考核内容,定期对客户经理基础管理工作检查评比。
3.客户营销(20分)。包括贷款、存款、银行卡、外汇业务及中间业务营销目标,相关目标逐项量化指标,按目标完成进度按比例加扣分。
4.综合利息收回率(30分)。
第三章风险经理考核
第五条通过cms系统在线监测。(50分)
第六条对客户部门贷后管理的监管。(50分)
第八条凡未按规定对贷后管理进行监控检查的;凡未按规定进行风险分析并客户风险分析报告和相关信息的;凡隐瞒问题或发现预警信号未及时报告,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凡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预警信号的,给予风险经理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至记过纪律处分,形成不良信贷资产要负责清收。
第四章奖罚规定
第九条客户经理个人收入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县行根据管户数量、难易程度和目标任务,分别确定客户经理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由县行集中管理,每季按业绩考核兑现。
第十条客户经理发生信贷违规行为,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方法》、《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处罚处理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进行处理。其中经济罚款从客户经理基本工资中扣除。罚款由县行集中管理,用于客户经理专项奖励。
第十一条客户经理连续六个月不能完成任务60%和考核末位的,每月只发300元基本生活费,限期完成欠帐目标任务,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今后作为内部分流对象。
银行风险分析报告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本办法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规经营情况开展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自律承诺为基石,根据持续监管、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要求,依法开展监管工作,鼓励和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及高管人员履行自律承诺,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条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组成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主要职能是:组织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组织审定市、县(市、区)申报的试点方案;沟通信息,指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条市金融办或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部门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县级政府试点方案的审核工作,指导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六条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政府明确的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县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以及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第七条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各级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及时进行风险预警,采取措施,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各类风险的防控,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等。
第八条主管部门要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上级部门可向下延伸检查。市级主管部门要每年至少2次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由联席会议各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容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分析与报告、风险处置与整改、文件归档与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监管制度保障
第九条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主办银行制度。主办银行是指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结算支付、现金收付、资金融入、技术支持、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并与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签有相应合作协议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必须选择一家资质良好、管理规范、服务水平高、经营业绩好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建立主办银行关系。在合作协议中,主办银行应承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向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提供相应信息,切实发挥主办银行职责。
第十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控和防范,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选择多家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战略合作银行。战略合作银行以优惠条件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省级主管部门鼓励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选择战略合作银行作为主办银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战略合作银行根据战略合作协议,为主管部门提供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信息,提出防范和化解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一条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主监管员制度。县级主管部门对县域内每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确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此公司的主监管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主监管员是其监管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的直接监管责任人。主监管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敬业的工作态度。主监管员应与小额贷款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加强沟通,做好监管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有关信息资料;
(二)掌握其分立、变更、终止、股东及高管人员变更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等;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
(四)向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监管信息及监管文件规定;
(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意见。
主监管员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依法监管,不得干预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经营,不得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主监管员有以下职权:
(一)不受干涉,独立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
(二)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县级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三)建议县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事项及人员进行查处。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将主监管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
市级主管部门应确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等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制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标准。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分类评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监管信息,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分类评级初步意见,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各级主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科学分配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问题和评级排后的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实施持续、重点监管。
第十三条强化小额贷款公司自律承诺。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将自律承诺内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非法集资、不吸收公众存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不使用非法手段催债、不跨县域经营等。小额贷款公司应将省金融办批复成立的文件与营业执照一起在经营场所明示,并公布县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及主监管员联系方式。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逐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统一标识。
第三章信息收集与核实
第十四条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和落实监管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确保监管信息采集和报送渠道的畅通。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下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监管信息。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公司经营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县级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整地报送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资料报送的方式包括:直接报送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进行数据通讯等。报送资料由主监管员负责归集。主监管员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信息的及时性负责,有责任要求并核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六条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具体情况,确定不同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要求。
第十七条市、县级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采集和分析水平。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主办银行及现有各种金融、统计、征信、信息系统的作用,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从第三方获取必要的监管数据。
第十九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分析评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和经营状况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等信息要认真予以核实。核实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被监管机构、约见会谈等。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电话、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进行答复。根据监管需要,主管部门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质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
第二十条各级主管部门要关注新闻媒体、评级等中介机构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应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风险分析与报告
第二十一条市级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开业,并将开业情况上报省金融办。主要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开业时间;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和公司组织结构图;公司法人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未开业的,其试点资格自动取消,并由市级主管部门指导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监管的要求,重点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违反规定融入资金;
(三)贷款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四)抽逃注册资本;
(五)使用非法手段催债;
(六)擅自开展新业务或跨县域经营。
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专题报告,并移送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遵循持续监管的原则,在日常监管中及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状况、公司治理状况、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资料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形成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市级主管部门要对县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监管信息进行认真分析,按季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监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题报告。监管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风险评价;
(二)报告期内的主要风险、风险变化趋势和应引起注意的问题;
(三)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包括股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组织架构重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损失、涉及案件等;
(四)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
(五)主监管员认为应当提示和讨论的其他问题。
监管分析报告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
第二十五条省级主管部门每年撰写年度监管分析报告,分析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判断风险变化趋势,提出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年度监管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重大变化;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情况、指标异常的原因及反映的问题;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管理状况及其评价;
(四)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的总体评价,主要风险及存在的问题,风险变化趋势;
(五)年度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效果和存在的不足;
(六)监管意见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七)其他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
第五章风险处置与整改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各级主管部门要注意日常监管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风险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照应急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突发事件等级。一旦发生风险性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及时有效汇报处置。
第二十七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预警和提示,适时将监管分析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小额贷款公司,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经 市、县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监管通报发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主管部门每年度应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讨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市、县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约见高级管理人员:
(一)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或风险;
(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三)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四)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整改和纠正;
(五)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的分析结果,实施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和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由县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主管部门逐级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暂停其试点资格。
(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二)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规定上报报表、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四)有洗钱行为的;
(五)监管部门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熟悉金融业务、不具备金融业从业经历或金融合规经营意识淡薄的高管人员不予备案。
第六章文件归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管信息档案。档案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信息及分析评价意见、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监管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第三十三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各级主管部门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建立查阅登记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披露情况除外。
监管信息主要包括:
(一)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所有数据信息;
(二)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非数据信息;
(三)各级主管部门撰写的监管报告、风险评级结果等信息;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
(六)其他可能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信息。
银行风险分析报告范文 篇七
第二条商业银行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包括资产总额及结构、负债总额及结构、存款总额及结构、贷款总额及结构、同业拆入、资本净额及结构(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加权风险资产净额、贷款损失准备。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率、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拨备覆盖率、成本收入比。
其中: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分级管理情况及各层级分支机构数量和地区分布,包括名称、地址、职员数、资产规模等。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贷款资产质量情况,包括按五级分类中的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数额和占比,以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减变动情况。还应披露本报告期公司重组贷款、逾期贷款的期初、期末余额以及占比情况。商业银行应对上述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贷款减值准备金的计提和核销情况,包括贷款减值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贷款减值准备金的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本期转出、本期核销、期末余额、回收以前年度已核销贷款减值准备金的数额。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应收利息的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数额、本期收回数额和期末余额。应收利息坏账准备的提取情况,坏账核销程序与政策。商业银行应对应收利息和坏账准备的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营业收入中贷款利息收入、拆放同业利息收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存放同业利息收入、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及其他项目的数额、占比及同比变动情况并予以分析。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贷款投放的前十个行业和主要地区分布情况、贷款担保方式分布情况、金额及占比,前十大贷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以及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抵债资产情况,包括抵债资产金额,计提减值准备情况等。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存款结构平均余额和平均利率,贷款平均余额和平均利率,包括企业活期存款、企业定期存款、储蓄活期存款、储蓄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和利率以及合计数;一年以内短期贷款利率和中长期贷款利率以及合计数。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持有的金融债券的类别和金额,重大金融债券的面值、年利率及到期日,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各项、托管等业务的开展和损益情况。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表外项目余额。包括信贷承诺(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银行承兑汇票、开出保函、开出信用证)、租赁承诺、资本性支出承诺、衍生金融工具等项目的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信用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资产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不良贷款分析、贷款重组、不良贷款的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等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上的匹配情况,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市场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所承担各类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控制方法;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包括利率、汇率、股票及其他价格变动对商业银行经济价值或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资本状况等。
(四)操作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监事会应就董事会所作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运作情况,以及当年发生关联交易情况作出专项报告并披露。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的对外担保事项,单笔担保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20亿元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涉及的诉讼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1%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发生的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金额超过20亿元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商业银行发生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1%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挤兑、重大诈骗、分支机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以上的,公司应按要求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包括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资产转移和向商业银行提供服务等交易。
商业银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如果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和其他风险状况发生变动,对公司的经营或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推出新的业务品种或开展衍生金融业务的,从得到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利率、汇率、税率发生变化以及新的政策、法规对商业银行经营业务和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应按要求及时公告政策、法规的变化对商业银行业务和盈利能力所造成的影响。
银行风险分析报告 篇八
【关键词】商业银行,统计指标体系,判别分析,线性概率模型,logit分析
世界各处无不体现统计之广,一点一滴中展示着统计的魅力。统计学是应用数学的一个分支,主要通过利用概率论建立数学模型,收集所观察系统的数据,进行量化的分析、总结,并进而进行推断和预测,为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从统计学的基本发展趋势来看,统计学与实质性学科 随着我国经济地位在全球的崛起,经济与金融正融入全球一体化发展大潮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身主动发展需要与被动改革的推动下,正在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
一、商业银行金融统计面临的问题
首先是商业银行金融统计地位弱化。目前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地位不高,虽然因为上市后的信息披露需要,较以往有所提升,但统计的基本功能和作用仍然得不到充分体现,参与银行经营管理的程度较低。其次是商业银行基础数据质量不高。这一方面是数据使用者与源数据生成者目的不同,导致基础数据质量不高。另一方面,业务系统数据不一致。由于各业务系统立项设计之初,无法预计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从而导致最终的统计数据质量下降。最后是商业银行之间部分统计数据缺乏可比性。其中会计与统计管理差异导致统计数据差异。在同一个科目下,各家商业银行在子科目的设置、业务处理方式,以及统计口径归并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另外信息系统建设差异也会导致统计数据质量差异。
二、商业银行统计指标体系
商业银行统计指标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资产业务统计指标、负债业务统计指标、银行经营风险统计指标等。
1、资产业务统计指标
(1)资产业务统计指对银行所拥有的各种实物资产和债权的统计,主要指标应包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绝对指标可直接取自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目,相对指标包括贷款回收率、信贷资金运用率、贷款周转率、贷款利息实收率等。
(2)资产业务统计指标体系可根据以下内容来构建,①、一定时期的各种贷款发放、回收及余额统计分析。②、资产质量分析,分析报告期内各种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成因。③、各类资产的结构分析,如贷款的期限结构分析等。④、贷款市场占比分析,反映银行的竞争力水平。⑤、资产流动性分析,主要指标有速动资产/总资产,(速动资产―法定准备金)/总资产,流动资产/总资产等。
2、负债业务统计指标
负债业务统计指标体系可根据以下主要内容来构建。①、各项负债余额统计分析。②、负债结构统计分析。③、负债变化及对负债变化的预测。④、负债成本分析,负债成本分析的两个主要分析工具是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⑤、负债的稳定性分析,用于反映资金来源的稳定情况。
3、银行经营风险统计指标
银行主要面临三大类型的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
(1)信贷风险统计指标。信贷风险统计体系主要有:①信贷风险检测报表体系;②信贷业务风险分析报告;③贷款行业风险分析。银行的贷款分类是五级分类法,分别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
(2)流动性风险指标。衡量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指标有:流动性缺口,核心存款与总资产的比率,贷款总额与总资产的比率,贷款总额与核心资产的比率,流动资产与总资产的比率等。
(3)资本风险指标。衡量资本风险的方法是:计算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与人行监管局规定的最低比例比较,分析风险的大小。
统计指标体系目前还存在这一些缺点:首先是指标的设立缺乏统一性。其次只侧重于基础数据的搜集,缺乏分析性指标。最后它侧重于内部信息的统计,忽略了外部资源的整理。
三、商业银行中统计模型的应用
由于银行风险预警模型的作用是对银行是否为高风险银行进行预测,因此通常选取的分析方法有:判别分析、线性概率、logit分析模型等等。
1、判别分析。使用多重判别分析方法研究银行风险预警,该研究将1972年和1973年初被美国监管部门断定为有问题的110家银行作为分析对象,所使用的数据是根据这两类银行1969――1972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计算出来的10个反映银行的流动性、贷款、资产和存款构成、效率、盈利性、资本充足率以及收入来源和用途等方面状况的财务比率。采用二次式判别分析的结果是:贷款收入/总收入、其它费用/总收入以及营业支出/营业收入这三个财务比率的判别能力最强,
2、线性概率模型。这种方法用Prob(y=l)= α+βX表示银行破产的概率,用Prob(y=0)=l―(α+βX)表示银行正常经营的概率。其中向量X是表示银行财务特征的变量, β是反映X的变化对概率的影响的参数,α是常数项。α和β是模型y=α+βX +ε(y的值为0或1,0表示正常经营银行,1表示破产银行)的最小二乘估计。线性概率模型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缺点:一是误差项异方差;二是概率的预测值可能在区间(0,1)之外。因此这种方法较少被采用。
3、logit分析
该方法是较常被采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假定银行发生破产的概率服从Logistic分布。用P表示银行破产的概率,则P= ;其中向量X是表示银行财务特征的变量, β是反映X的变化对概率的影响的参数,α是常数项。采用最大似然估计法得到参数β和α的估计值后就可以计算某一银行破产的概率P,然后对照设定的临界概率可以判断该银行属于破产类还是属于正常经营类。logit模型对数据的要求不像判别分析那么高,判别的准确率比较高,因此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研究较多使用这种方法。
参考文献:
[1]孟晓莉。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工作现状及改进建议。现代金融2012 年第5 期总第351 期。
[2]沈如军。信贷扩张、总量控制与计划管理[J]. 城市金融论坛。 20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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